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接近尾声,税局提供了申报自检功能。很多企业反馈,收到“房产原值”和“房产税计税依据”差异风险提示,这该怎么应对呢?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提折旧房屋原值与房产税计税依据比对不符。您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行(一)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列为***元,与当年房产税计税依据合计***元不一致,请核实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行(一)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列填写是否正确,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2025年12月26日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17项内容,其中一项即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提折旧房屋原值与房产税计税依据比对不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参考河北省税务局官网说明: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fwzt/jszy/202601/t20260107_3630005.html首先需要明确,房产原值与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多数企业按30%扣除),而非直接基于房产原值。
第一种情形,确实填写错误,那就核对房产原值、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并更正/更新;
第二种情形,税局系统BUG,找主管税务机关/12366/运维解决;1.房产税计税依据不仅包括应税房产原值,还包括土地价值;且,对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容积率≥0.5的,地价应全额并入;2.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会计上可能将电梯、中央空调等作为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但税法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均应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1.核查企业房产中是否存在较多无需缴纳房产税的构筑物,如厂区道路、蓄水池、围墙等构筑物资产;上述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属于税会口径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两者数据不一致可能具有合理性,无需更正申报但需留存资料备查。可编写《数据比对差异情况说明》,列明差异原因、政策依据,附房产证明、固定资产台账等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建议:企业应建立房产税计税原值台账,明确将地价、附属设施等税法规定应计入的价值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中梳理出来,明确分摊规则。对于免税房产、租赁房产等特殊情形,应清楚登记便于管理。
以上几种为可能的常见情形,实务中可能更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稳妥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