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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时习之

各位读者朋友,本文所涉的法律知识点、案例拆解与实务观点,均为律师团队近日最新完成的集体研讨成果。我们始终聚焦商事诉讼全流程与执行案件的实务难点、痛点,结合最新司法政策、裁判规则与一线办案经验,梳理可落地的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希望能给有需求的读者提供切实参考。若大家有疑问、不同观点或想了解的话题,欢迎留言交流,期待共同探讨、一同进步。

夫妻欠债,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已成年的女儿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有人(因拆迁安置面积),要求停止执行。法院会支持吗?共有权究竟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本文通过北京通州法院审结的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梳理裁判规则,并结合团队办理多起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经验,提炼实务指引。
关键背景:2010年拆迁,被拆迁人为张某全,安置人口包括张某甲。取得两套安置房(各约75.9㎡)。张某甲曾于2023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其在另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某全名下)中享有32.95%份额。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朱某华名下)中,各方均认可张某甲另有25㎡份额(对应本案房屋的32.94%)。
法院归纳的核心争议:
✅ 案外人张某甲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共有权(32.94%份额)是否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通俗地说:共有人能否因为自己有一部分份额,就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整个房子?
✔ 主张涉案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自己享有50㎡安置面积,对应涉案房屋32.94%份额;✔ 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确认其份额;✔ 理由:执行不能损害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先分割再执行。
✘ 认可张某甲享有25㎡拆迁安置面积(对应32.94%份额),但认为该份额不足以阻止对房屋的整体执行;✘ 法院可继续拍卖,仅在变价款中保留张某甲的份额。
▶ 完全同意张某甲的诉讼请求(试图以家庭共有为由规避执行)。
▶ 确认张某甲享有涉案房屋32.94%份额;▶ 但共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因为房屋不可分割;▶ 判决:驳回停止执行的请求,仅确认份额(执行变价款中保留相应份额)。
核心规则:共有人对共有房产享有的份额权益,在房屋物理上不可分割的情况下,不能阻止法院对房屋整体进行拍卖、变卖,但共有人有权就变价款主张其份额对应的款项。
不要幻想"停止执行":只要房屋无法物理分割,法院不会因为你是共有人就停止拍卖。正确的诉求应当是:确认份额 + 要求在变价款中保留对应款项。本案原告的"停止执行"请求被驳回,但份额确认请求得到支持,正是这个逻辑。
尽早提起析产诉讼: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第三款,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但中止仅发生在析产诉讼期间,且最终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份额内财产执行。析产的意义在于明确份额,避免执行款被全部划走。
注意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9条,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共有事实需有充分证据(如拆迁协议、购房合同、家庭协议等),本案张某甲胜在拆迁协议明确记载其安置人口身份,且前诉已确认部分份额。
共有财产完全可以执行:不要因为案外人主张共有权而放弃。法院支持整体处置,仅在变价款中保留共有人份额。申请执行人应主动请求法院处置共有房产。
警惕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同意女儿诉请,明显有规避执行之嫌。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整体处置、份额保留"原则,反对停止执行。
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如果共有人不主动析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第三款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便尽快确定份额推进执行。诉讼期间中止执行,但中止不同于停止,最终仍可推进处置。
区分"排除执行"与"保护份额":这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最常见的误区。共有权属于"不能排除执行,但应保护份额"的典型权益。除共有权外,类似情形还包括: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名登记)、夫妻共同财产等。判断标准在于:权利是否足以对抗债权人?一般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与共有人的份额权益相比,后者不足以阻止前者。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0条,通常只有所有权、居住权(特定情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权利才能排除执行。共有权属于"不优先但需保留"的权利类型。
程序法与实体法须结合适用:本案裁判同时援引了程序法规则(《民诉法解释》第310条、《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与实体法规则(《民法典》第304条),体现了共有财产执行案件中"整体处置、份额保留"的完整法律逻辑链条。
📌 案件启示(一句话总结)
共有房产被执行时,共有人无法阻止法院整体拍卖,但有权就变价款主张份额。正确的维权方式是确认份额并保留对应款项,而非要求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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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主理人
赵梓凯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
公司、股东商事争议解决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与控告
执行异议、复议及推进

赵梓凯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学双重本科教育背景并取得商法硕士学位,具有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证及高级企业顾问资格等行业资质,专注于疑难商事争议解决与金融领域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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