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钱付清了,房住进去了,房产证也拿到手了,结果转头发现,原房主居然偷偷把房子又抵押给了银行? “一房多坑” 的操作最后法院的判决,给所有买二手房的人提了个醒。
2020 年7月,市民陈某看中了赵某手里的一套二手房,双方谈妥价格后,很快签了买卖协议。陈某房款全部付清了,2020年11月,他就正式入住。
因为当时赵某还没拿到这套房的不动产权证,俩人约定:等赵某把证办下来,第一时间就给陈某过户。
2021年1月,赵某把不动产权证办下,他第一时间就把证的原件交给了陈某保管 ,陈某也没多想,住着自己的房,等着有空了就去办过户。
谁知道,赵某转头就跑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谎称自己的房产证丢了,挂失补办了一本全新的不动产权证。拿着这本 “新证”,赵某瞒着已经住进去的陈某,偷偷跑到某银行,把这套早就卖给陈某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了180万。
贷款到期后,赵某还不上钱,银行找上门,要收房子。
法院判了:银行不能拿这个房子的抵押权!
陈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不能取得这套房子的抵押权。
理由:
1. 赵某的抵押,早就属于无权处分
陈某早在2020年就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且实际入住,已经合法占有、使用这套房子,赵某也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 —— 赵某只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 “名义产权人”,早就没有权利再处置这套房子了,他偷偷抵押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2. 银行没尽到专业机构的义务,根本不算善意!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法律对其的审查义务要求要更高。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需要满足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的核心条件。
但银行办抵押的时候,没上门查勘过,凭着赵某拿来的补办房产证,就敢放贷款的行为,显然没尽到法律要求的审慎义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法享有这套房子的抵押权。
最后给所有买房人提个醒:
证下来了,第一时间去过户。
别想着 “先住着,有空再办”,夜长梦多!只要没过户,房子在法律上就还是原房主的。
暂时没法过户,一定要做预告登记。
如果确实暂时办不了过户(比如原房主证还没下来),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做个预告登记。做了预告登记,从法律上把房子的权利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