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与被继承人秦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子秦某1、次子秦某2、长女秦某3、次女秦某4。秦某与原告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一套,登记在秦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被继承人秦某于2013年不幸逝世,其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对诉争房屋进行处分,该房屋一直由原告朱某居住。现原告朱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早已丧失劳动能力,除诉争房屋外并无任何其他住房,原告秦某2、秦某3、秦某4三名子女欲出卖该房屋为原告朱某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而被告秦某1多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的份额,愿意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庭审中四子女均表示不愿意放弃继承,又因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本院申请房屋价值评估,经评估后房屋价值1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