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婚后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后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在女儿快到入学年龄时,女方想要出售该房产,置换成距离学校更近的房产,方便女儿上学,此时是否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身份是法定的,除非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资格,否则都要承担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双方离婚后仍然是未成年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女方欲出售房产时,双方需要共同办理承诺书公证,承诺出售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女儿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等,绝不损害其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