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两人离婚后在境外办理公证,约定彼此为对方唯一遗产继承人。后来一方在海外病逝,其名下有一套和亲属共有的房产。逝者离世后,几名亲属伪造签名、证件,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多年后另一方发现产权被变更,随即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由原告与逝者亲属共同共有,相关人员需配合办理过户。被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属于涉外继承,逝者立协议时为中国国籍,依法适用我国法律。双方在境外签订并公证的遗产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原告也以实际行动明确接受遗赠,是合法继承人。涉案房产本为逝者与其亲属共同共有,他人冒用逝者身份签合同、过户,且未支付对应房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该买卖合同依法无效。同时,权利人主张房产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律师郑重提醒】
本文旨在普法、释疑。法律实务复杂,个案情形千差万别,本文观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若遇类似重大法律事项,请务必携带完整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