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
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
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但房屋的真实产权人
未必是未成年子女
那么,这种情况下
夫妻离婚时,房子产权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赵大哥和刘大姐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
该判决生效后,小赵申请了上诉及再审,经审理后均维持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
本案中的房屋虽登记在小赵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在2020年7月30日老赵与刘大姐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孩子名下,但并非系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小赵并非真实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应作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小律说法】
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
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需要举证证明在购买房产时的真实意思不是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则,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认定成立赠与关系。
对此,无论是认定产权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当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小律提醒】
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李祥顺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大型国有央企,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自200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芜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芜湖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破产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现为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擅长诉讼领域为: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经济合同纠纷、交通和工伤事故、刑事辩护等;
擅长非诉讼领域为: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法务、遗嘱见证、起草各类合同/协议等。
联系电话:153756883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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