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黄河(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对于一位加拿大国籍的侄子,由其无配偶的姑婆根据遗嘱在越南留下房产,原则上仍可能产生财务义务,除非该侄子属于法律豁免范围。首先,需要确定“姑婆-侄子”关系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动产继承范畴。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4款(以及即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的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仅对夫妻、父母与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不动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姑婆与侄子关系未被列入该列表。因此,如果根据遗嘱接受房产,侄子必须就继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超过1000万越南盾部分的10%,依据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和第23条。若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新规定,继承和赠与的计税起征点为超过2000万越南盾,税率仍为10%。
除个人所得税外,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侄子还需缴纳登记费(若不属豁免范围)。房屋、土地为登记费征收对象;房屋、土地的税率为0.5%。第10/2022/NĐ-CP号法令也仅对与上述免税群体类似的亲属关系之间的继承不动产免征登记费,不涉及姑婆-侄子关系。
关于加拿大国籍,需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侄子是定居国外的越南人且获准入境越南,则有依据根据2023年《住房法》被承认在越南的房屋所有权。如果仅为非越裔的外国人或不属于在越南可拥有房屋的对象,则继承可能无法以所有权人身份登记,此时通常应处理为接受遗产价值而非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2023年《住房法》是规范越南房屋所有权问题的现行法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总之,侄子不能自动豁免。主要应计算的款项包括:超过计税起征点部分的价值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过户登记时0.5%的登记费,外加行政费用、公证费和变更登记费(如有)。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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