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某局副局长老李,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犯难了:他和儿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价200万元,老李出资50%、儿子出资50%。老李问:“这套房在报告表里,是按200万元的全额填,还是按100万元的出资份额填?”单位组织人事干部老王同样拿不准,上网查了半天也没有明确说法。
一、问题的实质
老李遇到的问题,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最频发的易错点之一。“房产怎么填”看似简单,但根据多地组织部门的统计分析,房产填报错误率始终位列全部事项前三。共同共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房产、农村自建房、已售未过户房产等情形,填报口径均有严格要求。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家产事项包括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中办、国办还专门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认定漏报、瞒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情形。
三、核心回答一:共有房产按全额填还是按份额填?——按全额填。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房产面积应填报建筑面积,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不能按所占份额折算面积,应填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对应到房产价格,也应当填报整套房产的总价,而非个人的出资份额。
举例说明:老李和他儿子共同购买房产总价200万元、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老李出资100万元。老李在报告表中应当填报房产地址、面积120平方米、产权性质(共同共有)、交易价格200万元。不能只填老李出资额100万元,也不能只填60平方米(按所占份额折算后的面积)。
四、核心回答二:还有哪些房产填报情形需要注意?
房产填报的常见情形及填报口径如下:
(一)登记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均应填报。 不论是否实际出资、实际居住、私下协议归谁所有,只要产权登记在以上三类人名下,均须如实填报。
(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实际控制的房产,也应填报。 虽不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但是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购置的实际控制、实际拥有的房产,同样需要填报。
(三)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也应填报。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房产,需要填报。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房产,以及虽已出售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均需要填报。
(四)农村自建房,应填报。 无论是否已办理产权登记,农村自建房均须如实填报。
(五)车库、车位、储藏间,应填报。 除租用外一次性买断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产权证附记中的阁楼、附房、架空层等,均需要填报。
(六)正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应填报。 在以出售、赠与、腾退、拆迁等方式处理房产过程中,尚未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仍需要填报。
五、对漏报瞒报房产的处理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根据第四条第(七)项,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漏报与瞒报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对漏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或者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处理;对瞒报,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六、对组工干部的建议
一是在年度集中填报前,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培训,重点围绕房产易错易漏事项深入讲解。二是建议领导干部在填报前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产权信息,或下载当地政务APP辅助查询。三是对填报材料实行“三级联审”,在填报人自查的基础上由组织部门专人逐项审核,对模糊信息及时反馈补充。四是对家庭财产较多的领导干部,建立重点提醒机制,提前发送《提示提醒函》,督促提高填报质量。
宝典君总结:共有房产按全额,未办证、已售未过户、自建房均要报。漏报情节较重要诫勉,瞒报一套以上从严处理。
※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策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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