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通过沧州某房产中介看中一套122万的二手房,签合同、交5万定金、付1.1万中介费,一切按流程走。
签完合同才发现——卖家张某和李某,根本不是这套房的权属人。
他们手里只有同小区另一套全款团购房的认购书,而且这类团购房压根办不了贷款。两人在签约时故意隐瞒,还拍胸脯保证"协助办理贷款"。
贷款当然办不下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马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第一,没核实房源权属就挂牌签约——中介连最基本的审慎核查都没做。第二,合同出现争议后,中介单方认定马先生违约。第三,也是最离谱的——中介把代为保管的5万定金,擅自划转给了卖方。
交到你手里保管的定金,你凭啥自己就转走了?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张某、李某返还5万定金;中介公司对5万定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介退还6000元中介费。
第一个坑:中介代管定金≠中介可以处置定金。很多购房者以为定金交给中介代管就安全了,实际上代管就是保管,中介没有任何权力判断谁违约、更没有权力把定金划给任何一方。这案子里中介越权划转定金构成无权处分,一旦卖方跑路或转移财产,买方的5万定金可能就追不回来了。法院判中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因为你代管的钱你弄丢了,你得兜底。
第二个坑:中介的核心义务不是"介绍个房子",而是核实房源信息。民法典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意味着中介必须核实房屋权属、查清是否有抵押查封、确认卖方身份与产权人一致。这些不做,就是在收钱办事却不办事,收了1.1万中介费只退6000,法院算客气了。
第三个坑:卖方不是房主你签什么合同?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明知自己只有另一套团购房的认购书,却以非本人房屋签约,还隐瞒无法贷款的关键事实。这种行为已构成重大缔约过错,不仅定金要全退,如果造成实际损失还要赔偿。
记住一句话:定金交给中介代管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签约前自己查一遍产权信息,比什么都靠谱。#二手房交易#缔约过错#房产交易#定金#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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