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共有房产份额归属,同时约定男女双方去世后案涉房屋全部产权由婚生女一人继承;后男方再婚并生育子女,男方身故后,再婚配偶、再婚子女主张案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一揽子处理离婚、财产分割、身后继承安排的整体性合意,房产身故归婚生女继承的条款依附于离婚、财产拆分整体约定,并非男方单方订立遗嘱,对男方及后续继承人具备约束力,再婚生育子女无权主张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份额。
二、入库案例:
入库编号:2025-09-3-103-012
案号:(2023)京 03 民终 10383 号
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身故后房产由婚生女继承的约定合法有效,再婚子女、再婚配偶主张适用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张某 4 与张某 5 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系解除婚姻、财产分割、身后财产处置绑定的整体性一揽子约定,房产身故后由婚生女张某 1 继承的条款是双方协商财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并非被继承人张某 4 单方遗嘱。张某 4 去世后,张某 2、张某 3(再婚所生子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 30% 份额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 30% 产权份额应当依约由张某 1 继承取得;涉案车辆因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诉讼主张。一审判决判令案涉房屋 30% 权利归张某 1 享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