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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设:
小张结婚前贷款买了套房,房子只登记在他名下。婚后妻子小王跟着一起还贷,两人共同偿还了20万元的房贷。几年后,这套房子从60万元涨到了120万元。现在要离婚了,小王能分到多少钱?
很多人以为“一起还了贷,房子就有我一半”,其实这个理解不对——小王分走的不是房子本身,而是她参与还贷的那笔钱,加上这笔钱对应的增值部分。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作出了具体规定:【离婚律师委托,点此说城市】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即婚前购房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其个人继续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款怎么算?三步走:
公式:应补偿数额 =(共同还贷数额 ÷ 总购房款)× 房产现值 × 50%。我们拿小张和小王的例子来演算一下:
第一步:算出总购房款。小张买房时花了多少钱?不能只看房价60万元,还要把还贷的利息也算进去。假设小张贷款40万元,贷款20年,利息总额大约30万元,那么总购房款 = 60万 + 30万 = 90万元。
第二步:算共同还贷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小王和小张婚后共同还贷20万元,占比 = 20万 ÷ 90万 ≈ 22.2%。
第三步:乘上房产现值和一半。房产现值120万元,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份额是120万 × 22.2% ≈ 26.67万元,小王应得一半,即约13.33万元。
如果直接用公式:20万 ÷ 90万 × 120万 ÷ 2 = 13.33万元。
小王既拿回了她还进去的那部分钱,也分到了这部分钱对应的增值收益。【房产律师咨询,点此直接问】
→ 需注意:上述公式中“总购房款”的内涵,不同法院做法不完全一致。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解释,“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 + 共同已还贷款利息 + 其他费用(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计算时一定要把利息算进去,否则升值率会虚高,补偿额也随之失真。
最 后:
如果房子没涨反而跌了,还能拿到补偿吗?答案是可以,但数额会大幅缩水。房子增值要共享收益,房子降价时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分割数额应以离婚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照共同还贷部分在总购房成本中所占比重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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