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情况抚养人依据《遗属生活安排》约定,履行义务,但抚养更倾向于身份关系,不同于单纯的委托、雇佣、监护、合同等关系,是否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存疑,因此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法律依据不足。
2、事实调查。《遗属生活安排》在毕某女和毕某男达到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政府救助毕某女的粮食补贴和生活费停止发放,毕某家庭承包地归还毕某,由毕某男和毕某女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入村入户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得知:一是毕某女和毕某男继续和指定的抚养人共同生活,承包地也未进行调整。毕某男娶妻生子后和抚养人于某夫妇一直共同生活,毕某男赡养于某夫妇,于某夫妇帮忙照顾毕某男的两个小孩。毕某女未婚,一直在山东工作、生活。二是毕某女和抚养人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亲属”。三是与乡村两级政府和《遗属生活安排》签约人调查核实,当时情况下,农户在无政府主导帮扶情况下,无能力收养子女。抚养人抚养毕某兄妹虽然是经过自己同意,但更多是接受政府安排。
3、抚养人意愿。
让孤儿回归家庭,正常生活成长,是《遗属生活安排》的主要目的。人都是有感情的,寄养安排不增加抚养人经济负担,使抚养人及家人更好照顾孤儿,降低孤儿失去父母的心理影响,更利于孤儿健康成长,提升其融入社会的能力,是政府职能,也是社会责任。
毕某女的姑姑、姑父作为抚养人明确表示:根据《遗属生活安排》,政府每年给粮食给钱,孩子满18岁后,自己也能养活自己了,不认可是收养关系。毕某男的抚养人于某夫妇持相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