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2年1月分居。现,赵某诉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陆某于2021年购买了位于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屋,购买总价款579万元,其中贷款243万元,房屋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陆某表示涉案房屋由其父母出资300万元,剩余为其与赵某出资,父母出资为借款。赵某对陆某父母出资金额认可,但不认可借款性质,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许赵某与陆某离婚;二、赵某、陆某共有的位于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1628250元,赵某于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陆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三、所欠刘某债务43500元由陆某自行偿还;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陆某的其他请求。
一审宣判后,陆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三、赵某、陆某共有的位于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897844元,赵某于收到房屋折价款七日内协助陆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陆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件焦点】
1、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支付部分出资的性质认定;2、该房产的份额与归属的认定。
【案件分析】
1、对于发生在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诉讼中当事人多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共同投资行为。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法院仅能根据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推定。离婚时一方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从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性,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主要出于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款的目的、家庭成员的情感及利益等进行判断。
2、对于房产份额与归属的认定,房产份额的分割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3、为婚后自己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促使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普遍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还承载着长辈对夫妻二人后续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子女婚姻关系结束时,对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加以考量,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