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房产>热点聚焦|儿子为争房产长期家暴94岁母亲: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老年人?

热点聚焦|儿子为争房产长期家暴94岁母亲: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老年人?

  • 2026-08-13 09:18:27
热点聚焦|儿子为争房产长期家暴94岁母亲: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保护老年人?

  图源:新闻报道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高龄老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引发关注。94岁的于老太因房产纠纷,长期承受亲生儿子与儿媳的辱骂恐吓与全天候监视,先后三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我们看到本案并非个例——老年群体因身体机能下降、经济依附性强等原因,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中更隐蔽的受害群体。

一、事件回顾:

为夺房产,94岁老人遭长期精神家暴

94岁的于老太与儿子郭某因房产产生纠纷,自儿媳进门后母子关系持续恶化。为逼迫老人就范,郭某夫妇多次闯入老人院落,以极端恶劣的言语进行辱骂、威胁,甚至说出“拿刀劈了她”“你怎么还不死”等恐吓性表述。

更恶劣的是,郭某夫妇未经老人同意,在院墙上私自安装带有跟踪、夜视功能的高清旋转摄像头,对于老太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视。长期的精神侵扰与监控,导致老人严重失眠、焦虑,甚至诱发心脏病,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除精神暴力外,郭某夫妇从未对老人尽赡养义务。老人生病时,二人故意辞退照料保姆,导致94岁高龄的老人只能由80岁的邻居陪同就医买药,基本生活保障都受到影响。

忍无可忍之下,于老太先后三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实,郭某夫妇存在砸墙闯院、长期辱骂恐吓等家暴行为,依法作出并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郭某夫妇对于老太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接触、威胁老人,同时严禁二人进入老人住所。

裁定作出后,郭某夫妇拒不履行,经法院多次劝导无效,法院依法对二人各罚款1000元。最终二人认错,主动拆除监控设备,于老太得以安心居住。

二、法律解析:

老年家暴受害者的维权路径

本案中,郭某夫妇的行为早已超出“家庭矛盾”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结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者维权可遵循以下步骤:

Part.1

准确识别:辱骂、监视均属于家庭暴力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动手打人”才算家暴,实则不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家庭暴力既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跟踪、骚扰等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本案中,郭某夫妇的长期辱骂、言语恐吓直接构成精神暴力;私自安装摄像头全天候监视老人,本质是通过控制老人的私人生活施加精神压迫,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规制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家暴会综合考量行为的持久性、故意性、控制性及后果严重性,而非仅以是否造成身体伤害为唯一标准。

Part.2

维权第一步:及时固定核心证据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遭遇家暴时应第一时间锁定以下证据:

①公权力记录: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是证明家暴的核心证据,证明力强;

②就医记录:身体或精神出现不适及时就医,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本案中老人诱发心脏病的诊疗记录就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证明;

③基层组织记录:向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求助,留存调解记录、求助登记;

④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对辱骂、威胁行为进行录音录像,保留聊天记录;邻居、其他亲属的证言也可作为佐证。

特别提醒老年受害者,切勿因“家丑不可外扬”隐忍不发,每一次报警、每一次求助,都是后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键依据。

Part.3

核心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要点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制度的核心武器,且无需依附离婚、赡养等其他诉讼,可单独向法院申请。

①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如禁止施暴、禁止进入住所等)、有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家暴,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潜在侵害风险,法院即可核发。

②审查效率: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即可作出,能够快速制止暴力升级。

③证明标准:人身安全保护令采用较低的“微弱优势证明标准”——只要家暴危险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法院就可以作出保护令。

Part.4

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绝非“一纸空文”。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郭某夫妇因拒不履行保护令被各罚款1000元,正是违反保护令后法律后果的直接体现。

三、上海同类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在反家暴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成熟探索,以下两则案例均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上海一中院妇女权益保护白皮书:

儿子长期辱骂母亲构成精神暴力,

法院签发保护令

基本案情:父亲去世后,儿子房甲以照顾母亲瞿某为由入住其家中,因生活习惯差异,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房甲多次对母亲进行辱骂,严重侮辱其人格尊严。瞿某数次向居委会求助、拨打报警电话,但仍遭受长期精神暴力,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房甲骚扰、辱骂母亲的事实有录音及报警记录为证,具有高度盖然性,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房甲以辱骂等方式对瞿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后续法院依托涉家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将案件信息推送至上海市妇联,联合街道、派出所、律师等多方力量介入调解,最终双方就赡养、财产等问题达成协议,房甲搬离母亲住所,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家庭成员间的长期辱骂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规制范畴;同时体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禁令,更可通过跨部门协作从根源化解家庭矛盾。

2017年最高院典型案例:

八旬老翁遭妻子家暴,

可单独申请保护令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某与妻子万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1995年退休后回上海生活。万某某长期霸占王某某的退休工资与奖金,逼迫其外出打工;王某某年过八十、体弱多病后,万某某不仅不予照顾,反而长期对其拳打脚踢、棍棒殴打,深夜辱骂、冻饿虐待。2016年1月,万某某用拖把棍猛击王某某头部,致其右侧急性硬膜下血肿,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王某某生命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结合出警记录、同事证言、居委会谈话笔录、医院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万某某长期对王某某实施暴力,侵害其人身健康权,依法裁定禁止万某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本案打破了“家暴受害者只有女性”的刻板认知,明确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家暴受害者,尤其是年老体弱的群体。

结语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而老年群体因身体弱势、观念传统等原因,往往更容易成为被忽视的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最快速度隔离加害方、制止暴力,为受害者筑起第一道法律防线。

如果您或身边的亲友正遭受家庭暴力,请务必优先保障自身安全,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我们是专业的婚姻家事团队,若您需要相关帮助,欢迎随时联系。

撰稿:曾悦律师团队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ND

作者简介 

曾悦,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禾翰通上海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电视剧创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澎湃新闻特邀点评专家律师,中科院心理咨询师。

累计为1000+高净值家庭妥善完成情感咨询、财产分割、债务隔离等法律服务。

致力于为高净值女性提供高价值服务。

团队介绍

上海曾悦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聚焦婚姻情感纠纷全流程方案设计与解决。团队成员主要来自海内外知名法学院,多数都是硕士研究生学历。

我们团队可以提供的服务有:

诉讼方面涵盖赠与纠纷(原配起诉小三)、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共有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非诉方面涵盖婚前/婚内财产规划与风险预防、离婚协议及方案制定、家庭纠纷调解与谈判、小三劝退等。

此外,我们团队在同性财产纠纷、代孕法律纠纷、代孕孩子落户纠纷等最新法律难题上,有很深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

我们团队始终秉持“优质、高效、私密”的法律服务理念,为高净值女性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户成为自己人生的大女主。

点击扫码

联系我们

往期推荐

热点聚焦|校长婚外情伪造结婚证生子获刑,原配追回近200万赠与款

热点聚焦|相伴31年却难分遗产?黄大炜身后风波背后的中美继承规则与传承警示

热点聚焦|丈夫去世后遗孀发现其向“红颜知己”转账近2万,法院判全额返还!

热点聚焦|杭州地下代孕窝点曝光!代孕中介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热点聚焦|七旬公职夫妻离婚分割9870万,离婚案竟变反腐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