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继承案件中分割房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不少港、澳、台家庭同时持有两岸房产、存款,长辈离世后,先在港、澳台法院完成遗产分割,却担忧:判决里涉及大陆不动产,会不会因内地不动产专属管辖被法院驳回认可?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的一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被继承人户籍地/ 主要遗产有一处在台湾,即便判决分割大陆房产,法院不能以专属管辖为由不予认可。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该案件。被继承人郑某甲与妻子郑某乙共育有四子女: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均系台湾地区居民)。郑某丙申请称:就郑某甲过世后的遗产分割问题,台湾高等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丙与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按照每人各1/5比例继承郑某甲的遗产。郑某甲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座X单元的住宅,另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共计8个账户中的存款及孳息。相关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已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被申请人郑某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共同答辩称:郑某丙所提申请与事实相符,请求人民法院依其申请对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有关判项予以认可。福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认可台湾高等法院2022年度家上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因此,不少人认为:大陆房子必须由内地法院审理,台湾法院无权分割,相关判决应当直接不予认可。而福州中院直接推翻该惯性理解,厘清两层关键法律边界。
(一)继承案件≠单纯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排除规则《民事诉讼法》34 条不动产专属管辖,仅针对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权物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中顺带分割房产,属于继承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财产分配,不属于单纯不动产物权纠纷,不能直接套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拒绝认可台湾判决。1.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全部在大陆的情况,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台湾继承判决不予认可;2.被继承人户籍地或主要遗产至少一项在台湾的情况,台湾法院具备合法管辖连接点,法院不得以专属管辖为由驳回认可申请。本案中被继承人长期居住台湾,满足“管辖连接点”,是法院认可判决的关键依据。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往来日益密切,跨地域遗产纠纷逐年增多。福州中院本次典型案例打破了“大陆房产只能内地法院审理” 的固化认知,明确两岸混合遗产继承案件的裁判互认规则,为涉港、澳、台处置其与内地不动产、存款提供清晰司法路径。感谢阅读本篇文章,欢迎留言、评论、转发。我是您身边的律师朋友,有任何法律问题或婚姻家事烦恼可以在文末留言或者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关注团队公众号沟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