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与房产买卖双方“跳单”违约纠纷频发,很多购房者误以为签署看房确认书后更换中介成交即需赔偿。
最高法1号指导案例明确了跳单违约的法定认定标准,厘清了多中介共享房源场景下的交易边界,对房产交易、居间服务纠纷处理具备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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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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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某使用我方独家房源信息看房后,私下与卖方交易,违反书面跳单约定 |
| | 卖方系多渠道挂牌,房源并非中介A独有;本人及家人早已通过其他中介获知房源,最终由报价更低的中介B促成交易,未利用中介A资源 |
三、法院说理及判决
1.两层法律认定逻辑
第一层:跳单格式条款合法有效
案涉禁止跳单条款为居间行业常规约定,目的保护中介佣金收益;
不存在免除中介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核心权利的情形,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约定本身具备约束力。
第二层:判断跳单违约唯一标准
(1)是否利用案涉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
(2)房源独家、仅该中介掌握:购房者绕开中介私下成交→构成跳单违约;
(3)房源多中介公开挂牌、购房者事前通过其他正规渠道获取相同房源:购房者自主选择低价优质中介成交→不构成跳单。
2.本案事实匹配结论
卖方同步委托多家中介出售房屋,陶某及其配偶在中介A带看前,已通过另外两家中介实地看房、掌握房屋全部信息;
最终交易由报价更低的其他中介全程撮合,陶某足额支付对应佣金,全程未依赖中介A提供的信息与机会。
3.两级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虹口区法院):判决陶某向中介A支付违约金1.38万元;
二审(上海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介A全部违约金诉求。
四、实务启示
(一)购房者买房避坑指南
(1)多中介看房务必留存证据
保存其他中介看房记录、聊天记录、报价单、带看视频,证明房源信息早于目标中介获取;
(2)不随意签署高额违约金确认书
签约前核对跳单条款期限、违约金比例,拒绝明显加重己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3)优先选择报价更低中介完成交易
多中介挂牌房源,法律赋予购房者自由选择权,正规居间成交并留存佣金支付凭证,可杜绝跳单索赔风险。
(二)房产中介风控建议
(1)争取独家房源委托协议
独家代理模式下,房源信息具有唯一性,跳单条款可完整主张违约金;
(2)带看全程留痕
拍摄带看照片、客户签字看房单、沟通记录,固定己方提供房源信息的证据;
(3)跳单条款细化
约定明确客户利用己方信息的认定标准,区分独家房源与多中介共享房源两种情形。
(三)纠纷维权关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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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举证:其他中介先看房、其他中介完成交易、佣金转账记录 |
💡 作者简介
我是南昌许方强律师,深耕建工领域,致力于成为值得信赖和尊敬的工匠律师。本文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帮助,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