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了全款,却突然被法院贴上封条?买家不是骗子,为何房子仍被没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王某某以“投资返租”为名,伙同李某甲、张某乙等人虚构商铺租赁收益,通过虚假宣传诱骗63人签订《委托经营协议》,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870万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某于2021年5月向王某某指定账户支付198万元,购得郑州市金水区某商业广场B座120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3456号),并于同年6月完成网签备案及税费缴纳,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8月对该商铺予以查封。2023年6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同时裁定对包括该商铺在内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23)豫01刑初47号
【争议焦点】
【争议一】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善意买受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争议二】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名下,但实际由其个人支配使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争议三】刑事判决未明确列明该商铺为追缴对象,执行程序中直接查封处置是否违反“先刑后民”与执行法定原则?
法院裁判
【争议一】不支持排除执行。法院认为,赵某某虽完成网签及缴税,但未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物权尚未发生变动,其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刑事追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争议二】认定为违法所得。经查,该商铺系王某某用集资款全额支付购房款,签约主体为李某甲实际控制的“郑州恒远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无实缴资本、无经营流水,仅为资金归集与资产沉淀工具。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一律追缴。”
【争议三】查封合法有效。刑事判决主文虽未逐项列明商铺,但已概括性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70万元”,且执行依据包含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清单》(编号:郑公经侦财清〔2022〕89号),该清单明确载明B座1203号商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可整体处置。”
律师解读
- 1.法律规定与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违法所得不仅指直接取得的现金,还包括用赃款购置的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性利益。关键在于资金来源是否具有非法性与对应性——只要能证明购房款来源于集资诈骗所得,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追缴范围。
- 2.本案关键点
赵某某的“善意”不构成阻却事由。其未尽到对出卖人资信及项目真实性的审慎核查义务,轻信“高返租”承诺,且未及时申请过户;而网签备案仅为行政管理措施,不产生物权效力,亦非《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所指“登记生效”的法定要件。
- 3.类似情形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坚持“实质穿透”原则:对名义登记人与实际操控人分离、资金流向清晰、交易明显异常(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合理对价、频繁转手)的房产,一律溯及资金源头认定属性。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追缴领域原则上不予适用,因《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所设“善意取得”前提为“转让人无处分权”,而本案中王某某系以诈骗手段骗取处分权限,本质属于“自始无效处分”。
- 4.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 ✅✅ 签约前务必查验开发商/卖方的刑事风险记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安机关“涉诈线索核查平台”交叉比对;
- ✅✅ 付款必须留痕并注明用途:所有转账备注“购房款”,避免混同为“投资款”“服务费”等模糊名目;
- ✅✅ 同步推进网签+过户双轨程序:网签后30日内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转移登记申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方获法律认可的物权;
- ❌❌ 切勿接受“代持”“挂名”“先住后过”等非正规操作:此类安排极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或协助洗钱;
- ❌❌ 发现项目存在返租承诺、保本付息等特征,立即暂停交易并咨询专业刑民交叉律师。
风险提示
✅ 合法行为:向具备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一手房,并完成网签、缴税、过户全流程;
✅ 正确做法:对二手交易,要求卖方提供近一年银行流水、完税凭证及无司法查封证明,委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
❌ 高危行为:向无资质中介支付“定金”“诚意金”后等待“内部房源”;接受“包租十年、年返8%”等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销售话术;
❌ 严重后果:房产被刑事查封后,即使已入住多年、装修耗资百万,亦可能被整体拍卖,购房款按比例参与赃款清退,清退比例通常不足30%,且无权主张优先受偿。
来源:真实案例((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23456号)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199 3936 3642(郑州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