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新闻:男子去世后,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男子兄弟三人,老大早已去世,留有一女,老三尚健在。老三与侄女对男子名下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兄弟主张继承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法》规定与此相同。因此,死者唯一的兄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侄女主张继承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若适用该条第二款,侄女有权代位继承其父本可继承的份额。但本案中,男子去世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应适用《继承法》。而《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仅对应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因此,侄女无权继承。若本案中男子去世时间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侄女即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取得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转继承的情形,与代位继承效果相似,容易混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适用“转继承”规则的前提是继承人已享有继承权,其规范的是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去世的遗产处理规则;而“代位继承”规定的是一项法定的继承权。两者存在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