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庭审中双方要对“1991年”还是“1996年”这个时间点如此较真?这背后隐藏着我国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事实婚姻”认定的演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认定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等)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即便未领证,法律也按“事实婚姻”处理,认可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而在此日期之后才符合实质要件的,法律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若未补办登记,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利。回到本案,俞老伯的兄弟姐妹坚持“1996年说”,意在将双方关系推入“同居关系”的范畴,从而切断沈先生母亲作为配偶的继承基础;而沈先生成功证明“1991年说”,则意味着母亲与俞老伯的同居关系早于1994年司法解释出台,应被法律认可为“事实婚姻”,这是沈先生作为继子女拥有合法继承权的身份基础。
在确立了身份关系后,继子女要实现继承权,还需证明“扶养关系”的成立。《民法典》规定,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扶养关系必须是双向的:即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且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本案中,沈先生不仅证明了继父在其未成年时承担了抚养义务,更证实了自己成年后对继父的悉心照料,这种“双向奔赴”的扶养事实,使其最终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