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男婚后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他名下。数年后,康某男准备离婚,和女方刘某女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商品房“归于小孩名下”,即归女儿小康所有。但康某男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康某男与覃某女再婚,又生育了两个孩子。
2025年,康某男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女儿小康要求将这套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女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男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康随即将继母、两个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女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女与康某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首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女与康某男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自协议签订至康某男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
其次,康某男生前就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小康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覃某女及其两个女儿作为康某男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男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覃某女两个女儿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女代为履行。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女、继母覃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康名下。
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并非随意承诺,而是一种被设定了法律义务的意思表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康某男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转化为一项合同义务。这项合同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该履行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义务。同样,本案最终的判决也有力地维护了离婚协议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父母离世、家庭结构变化而导致对先前承诺的否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的约定,不是一张“空头支票”。无论日后家庭关系如何变化,甚至一方父母不幸离世,只要赠与合法有效,继承人都无权随意撤销。法律会坚定守护对孩子的承诺,让那份离婚协议安排有始有终。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等财产给予夫妻一方或子女,在具备房屋等财产过户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办理财产转移手续,避免出现类似本案情况。如不具备过户条件,如未办理产权证或存在抵押等况的,也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可也在协议中约定子女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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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山东高法、临澧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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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晶律师,三级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税务筹划师,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库成员,紫丝带妈妈公益平台合作律师。原从事公证工作近十年,办理了近百件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及公证遗嘱,办理了大量的财产法定继承案件以及金融赋强文书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2016年曾被司法部选派到国际公证联盟举办的世界公证大学学员之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后,现主要办理劳动用工、婚姻家事、保险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执行及执行异议等方面案件,参与家庭财产分配个人实务处理,并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家事诉讼与私人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近年就家族财富传承以及税务筹划等领域进行深入拓展。先后自2020年第七届开始连续受邀参加了至今2024年第十一届中国法学会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法律服务支持单位服务律师(山东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代理律师)。2023年济南市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四期学员。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保险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院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为国内多家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案件,曾服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有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驻济多家部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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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6年成功为被抢夺藏匿子女的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抚养权后,因男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提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解后达成执行和解;
5、2026年成功为当事人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挽回损失近十几万,并妥善处理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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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为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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