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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 2026-10-18 21:22:06
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那时候有限购政策,我们就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在要离婚了,这个房子还能分吗?”
这是在咨询中经常会被问到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的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
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几种情形:
1、没有真实赠与的意思,只是挂名或代持:
夫妻购房时,因为规避限购政策、避税、资产托管、避债等目的,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双方没有有真是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表示。这个时候,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次次进行分割。
2、无赠与合意:
房屋虽然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是子女未成年、无独立经济来源、无出资,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有明确的赠与合意,比如书面赠与协议、没有明确赠与的聊天记录等。
如果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或者认定为真实意思为共同财产的,房屋按共同财产分割。
3、部分份额为共同所有:
如果房屋登记的时候为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父母占一部分,子女占一部分的,父母离婚的时候,只能分割父母所占的部分,子女所占份额不能分割。
二、如果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
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形:
1、真实赠与
夫妻购房的时候,有明确的赠与合意,将房屋无偿赠与子女,比如双方有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的聊天记录,或者长期认可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而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子女管理、使用。
这个时候,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父母离婚的时候房产归子女所有,仅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2、符合赠与要件
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购房款全部或主要来源于父母,但是结合证据表示赠与,比如赠与协议,或双方合意,或聊天记录等,能证明父母真实意思为赠与,而且没有挂名或代持的恶意。一般认定为赠与。
三、核定时候的核心要素
在实践中,认定的时候是非常麻烦的,需要综合审查“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会审查以下几个部分:
1、购房款来源
是否全部或者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是否有独立出资的能力。
2、房屋实际使用情况
房屋是否由父母实际占用、使用、出租,还是由子女实际居住、管理、使用。
3、合意凭证
是否有书面赠与协议、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等。
4、购房背景
购房时间与债务形成的时间关系,以及购房时的客观目的。
所以,在夫妻内部权属争议中,审查时会穿透登记,对上面的部分进行综合实质审查,而不是只凭依据“登记在子女名下”就会绝对认定为子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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