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标的:平潭县海坛东路196号101房产,建筑面积约为105.77㎡。 2.上述租赁标的与平潭县海坛东路196号平潭县原饮食公司新饭店大楼其他建筑共用一本不动产权证,无单独产权证。 3.上述租赁标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仅供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4.租金及递增方式:首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后续每年月租金从第二年(含)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 5.租赁用途(业态布局):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不得经营高污染、高噪音等扰民行业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业。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6.免租期:1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免租期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免租期内租赁场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金支付方式:先交租金后使用,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个自然日内缴交首季度剩余俩个月租金。之后,承租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个自然日内支付下季度租金。 8.履约保证金(押金):以实际成交价的首年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租赁期限:36个月(含1个月免租期)。具体租赁起止时间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