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时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是许多夫妻在婚姻解体时为保障子女权益所作出的安排。然而,当一方在离婚后因个人债务“爆雷”被强制执行时,登记在父母名下、尚未过户至子女名下的受赠房屋,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物权登记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子女并未取得房屋的物权,仅享有要求父母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正是这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能否排除执行的法律基础。
然而,债权请求权之间也存在位阶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裁定中确立了一项重要裁判规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的过户请求权应当优于一般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这一裁判观点为子女排除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支持排除执行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最高法确立优先保护规则
在该案中,邓丽红与李戈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李静远所有,但未办理过户。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申请查封该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静远的过户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形成,应当优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到保护。
案例二:(2023)渝01民再17号——按揭房无法过户不构成子女过失
重庆一中院再审改判的案例同样具有代表性。黄某与周某离婚时约定按揭房归儿子黄小某所有,但因按揭原因一直无法过户。后周某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再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既包含财产分配也包含对子女的安排,有别于普通赠与;周某的债务形成于离婚之后,黄小某对此不知情亦未获利;按揭房无法办理过户,黄小某不存在过失;且该房屋系黄小某唯一住房,生存权应优先于普通债权保护。
案例三:重庆南川法院案例——赠与时间早于债务
卢某甲与杨某离婚时将其享有的25%房屋产权份额赠与婚生子卢某乙,后卢某甲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卢某乙的过户请求权形成时间早于卢某甲的对外债务,且具有特定指向性,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上述案例的共同特征可归纳为:赠与时间早于债务形成时间、房屋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对未过户不存在过失。
●不支持排除执行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永城法院案例——恶意逃债不予保护
陈某与崔某在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将房屋赠与长子,并在离婚登记前将房屋权属登记到儿子名下。法院认定存在假借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排除执行。
案例二:旬阳市法院案例——物权未变动不产生对抗效力
孙某与何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未过户。孙某在离婚前已负有债务,后因未能偿还被申请执行。法院认为:赠与时间晚于债务形成时间,客观上削弱了偿债能力;且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物权未发生变动,子女的债权请求权不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案例三:湖南桃江法院案例(2020)湘0922民初2679号
白某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待女儿独立后转为女儿所有,但一直未过户。后白某因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在过户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子女不能基于受赠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四:平潭法院案例——成年后仍未过户不排除执行
李琴与陈宇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儿子陈俊,待其成年后过户。陈俊成年后仍未办理过户,陈宇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赠与关系以过户为成立要件,未过户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不支持执行的案例呈现出另一组特征:赠与时间晚于债务形成、存在恶意逃债嫌疑、子女长期怠于行使过户权利。
●裁判分歧的焦点与趋势
综合上述案例,法院是否支持子女排除执行,主要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一)债务与赠与的时间先后(核心因素)
这是最关键的判断标准。若赠与时间早于债务形成,子女的请求权通常被认为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若债务形成在先而赠与在后,则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广东高院在发布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时也明确指出,应以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时间及房产的登记时间为核心进行综合考量。
(二)是否办理过户登记
未过户是最大的风险点。多数法院认为,未办理过户则物权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也有法院认为,因按揭等客观原因无法过户的,子女不因此丧失排除执行的权利。
(三)房屋是否具有生活保障功能
若房屋系子女的唯一住房,法院更倾向于基于生存权优先保护而支持排除执行。
(四)是否存在恶意逃债
若离婚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且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显著降低,法院可能认定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不予保护。
●实务建议
第一,尽快办理过户。 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过户后子女取得物权,可有效对抗债权人。
第二,留存证据。 保存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房屋实际居住证明等,以证明赠与的真实性和房屋的生活保障功能。
第三,及时提起执行异议。 若房屋已被查封或进入执行程序,应立即以子女名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四,区分债务性质。 若男方的债务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排除执行的可能性相对更大。
第五,关注债权人撤销权风险。 若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债权人可能提起撤销权之诉(需在知道事由起1年内行使),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结语
离婚赠与子女房产能否排除执行,并无统一答案。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考量赠与与债务的时间顺序、是否过户、房屋功能属性、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多重因素作出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是在离婚后尽快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将子女的债权请求权转化为完整的物权,从根本上化解执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