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房产被法院执行,3000 万拍卖款被直接划转 1500 万税款,债权人原地爆炸...
2023年12月,河南省通许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名下房地产,某丙公司以3060万元竞得。地方法院向某县国税局发函调查拍卖涉税情况,税务局回函核定税款合计1488万元,包含增值税145.72万、城建税及附加14.57万、土地增值税802.82万、企业所得税523.88万、印花税1.53万。法院照着回函,直接从拍卖款里划走1488万返还给垫付税款的买受人。申请执行人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分公司发现,拍卖款扣完税后已经所剩无几了,债权受偿严重受损。这里面各方有一个重大分歧,增值税、土增税、印花税属于交易税种被划扣尚可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性质和计税逻辑则与前者完全不同,凭什么也被纳入交易税费。
523万企业所得税,凭什么算成拍卖交易税费?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全年经营成果的征税,不是对单笔交易的征税。拍卖收入只是企业年度收入的一部分,要跟全年的成本、费用、亏损合并计算,才能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司法拍卖的过户环节有一个先税后证的惯例。不动产过户需要完税证明,法院和税务机关建立了协作机制,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由执行法院把因处置不动产产生的交易税费从拍卖款里扣缴至税务机关,或者由买受人垫付后再退。这个机制解决的过户僵局是真实存在的,但交易税费的边界长期模糊。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都是跟单次交易直接挂钩的税种。拍卖发生,这些税就产生,金额可以确定。企业所得税不一样,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经营所得,在拍卖过户的时间节点上,企业当年的汇算清缴还没完成,所得税金额根本无法确定。用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去优先扣减拍卖款,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受偿权益。本案就是典型:税务局最初核定523万企业所得税,后来承认某甲公司当年亏损,这笔税根本不存在。523万的差额,就是交易税误判的直接代价。这笔钱如果没被追回,债权人的受偿款就少了523万,而国家税收也没多收一分,钱被错误地分配给了垫付税款的买受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要经过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审核、汇算清缴等法定程序才能确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据税务局回函代扣,实质上跳过了这些程序,用估算代替了法定计税。河南省高院在(2025)豫执监28号裁定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需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与司法拍卖标的物交易过户无直接关联,不具有作为司法拍卖必要支出扣除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本身形成的税费"这几个字,划定了拍卖款中可以优先扣除的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自然不在其中。债权人在司法拍卖中遇到税务局回函含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参照河南高院裁定和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的重点不是税额算得对不对,而是税种本身不属于拍卖交易税费,不具备从拍卖款优先扣除的资格。历史欠税不能搭便车
企业所得税的争议问题解决了,另一个争议浮出水面:历史欠税能不能从拍卖款里扣。某县国税局在主张中提出,某甲公司历史欠缴的税费和滞纳金也应从拍卖款中扣除。这个逻辑和企业所得税如出一辙:既然法院在拍卖款里扣税,企业欠的税都应该一起扣。裁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以及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未缴纳税费,并非过户环节必须征收的税费,不应在过户环节要求买受人垫付或由法院协助从拍卖款中优先扣缴。历史欠税应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向企业征收,跟本次拍卖交易无关。法律依据同样是最高法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才能从拍卖款中处理,历史欠税是企业在拍卖之前就欠下的,不是拍卖行为产生的,不在这个范围内。本案还有一个更关键的争议:税务局的回函到底算什么性质。通许县法院最初认为,税务机关的税款核定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直接驳回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异议。这个驳回把债权人逼进了死胡同:法院依据税务局回函扣了钱,但你不能对法院的扣款行为提异议,因为那是税务局的事;你也不能对税务局的核定提行政复议,因为那是法院让你扣的。高院认定,税务机关对法院协助调查通知书作出的回函,属于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延伸。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对法院基于回函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这个认定把税务局的协助回函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债权人不用再打行政诉讼,直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就能挑战回函中的税种认定。高院同时划了一条线: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协助调查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税额计算属于税务机关行政权范畴。法院审查的是税种是否属于拍卖交易税费,不是替税务局算账。具体税额怎么算,法院把相关异议转给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并要求限期答复,再根据答复结果审查处理。这种分工既尊重了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又给当事人留出了救济通道。本案中,税务局在复议期间重新计算了土地增值税数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此认可,但坚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拍卖交易税费。开封中院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2024)豫02执复101号执行裁定,撤销通许县法院原裁定,确定应缴税款为198.7万元。不良资产处置中,拍卖款是债权人受偿的主要来源,税费扣除范围直接决定债权人能拿回多少钱。如果企业所得税和历史欠税都能从拍卖款优先扣除,债权人的受偿空间被大幅压缩,不良资产的市场价值跟着下降,整个处置市场的效率也会受影响。河南高院的裁定,在国家税收利益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之间划出了一条线。15年业务积淀,超2000个实操案例,专注于帮助客户优化税务方案,解决涉税疑难,合规全域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