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方式有不同规定,动产一般采用交付方式,即占有即所有,对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采用交付加登记方式,而不动产采用不动产登记方式,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显示的产权人即为所有权人。
父母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父母对外负债,债权人可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产申请强制执行。子女依据不动产权证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自其自有资金(如压岁钱、他人明确赠与的资金等)且附有转账记录,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有权对该房产强制执行用于偿还父母或家庭所负之债。
另外,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购买的婚房,房产登记在子女或子女和其配偶名下,一旦子女发生婚变,涉及该房产购房资金的认定和处置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后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实施前,一般认定为赠与,父母如认定为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明确规定如父母未明确表示系赠与,一般认定为借款。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规定是多年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保护父母的利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不动产的价值巨高,购房资金可能是一般家庭的全部积蓄,父母倾其所有出资给子女买房,如子女婚变,财产处置往往不利于父母,由此可能导致该家庭因婚致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