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离世后,曾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继女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同父异母姐妹间的房产继承纠纷案。1996年,陆某带着年仅6岁的小丽与林某再婚,次年生育小芳。为安顿家庭,夫妻俩共同在龙州县城内购买一套房产,一家四口共同生活。小丽虽然与继母林某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平日里鲜少交流,相处冷淡疏离。
2020年9月,林某突发疾病去世。次月,陆某在3位亲友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将房产全部份额交给女儿小芳继承。不久后,陆某也因病离世。
父亲去世后,姐姐小丽曾通过微信联系小芳,称姐妹间要多来往,不要因为长辈的事情生疏。小芳也表示要常联系。之后,小芳遵循父亲遗嘱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小丽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到场配合。小丽表示不知道父亲订立了遗嘱,也不相信父亲会将房产全部份额留给小芳。协商无果后,小芳向龙州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其所有。
小丽主张,案涉遗嘱的见证人均为小芳的亲友,与小芳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合法见证资质,据此认为案涉遗嘱应属无效。同时,涉案房产系其父亲与继母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自幼跟随父亲与林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继母女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林某的遗产份额。法院审理查明:1.陆某所立遗嘱由其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完整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作为生效要件,案涉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2.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是否互为法定继承人,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本案中,小丽虽曾长期与继母林某共同生活,但二人日常相处互相疏离、互不照料。年幼时,小丽的生活起居由父亲照料,高中外出求学后未与父亲和继母共同生活,平时仅与父亲联系。小丽成年后,贷款在龙州买房居住,仅邀请父亲到家中相聚。继母林某病重、去世时,小丽均未回家探望、奔丧,双方在情感上没有接纳对方。而林某作为继母,日常生活中未对小丽进行照料、教育,经济上没有供给,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小丽无权以继女身份继承林某的遗产。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小芳所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住并不当然产生法定继承权。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判定标准,并非名义上的亲属关系或简单共同居住状态。共同居住只是判断该关系的外在形式之一,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情感陪伴、教育扶持等实质性付出才是认定关键。
根据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自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只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优先遵照遗嘱分配遗产。
对于再婚重组家庭而言,家庭成员可提前通过订立遗嘱、财产约定、赠与公证等方式划分财产归属,避免长辈离世后,子女因分配遗产反目成仇,以法治方式守护亲情边界,从源头化解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