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房产>【案】同居关系纠纷:“假离婚”后购置的房产,还能算共同财产吗?

【案】同居关系纠纷:“假离婚”后购置的房产,还能算共同财产吗?

  • 2026-10-13 04:15:37
【案】同居关系纠纷:“假离婚”后购置的房产,还能算共同财产吗?

导 语

“为了买房假离婚,用完再复婚”,是不少夫妻的实际操作。许多当事人认为,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只是“走个形式”:双方仍共同生活、财产仍混用在一处,离婚与否并不影响彼此的实际关系。

但一旦感情生变、一方“假戏真做”,争议便随之而来:双方在离婚之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期间购置的房屋、积累的存款,还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这起“俞某诉杨某案”,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也成为后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同居析产规则的直接“母本”。本文结合该案例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条线的实务观点,对本案做一次完整拆解。

01

CASE INDEX

案例索引

案例名称
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07-2-020-001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一审 (2018)沪0112民初21620号;二审 (2019)沪01民终12118号
裁判日期
一审 2019年6月13日;二审 2019年11月29日
关键词
#同居关系、#假离婚、#购房、#财产混同、#共同财产分割

02

FACTS

基本案情

俞某与杨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2年8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为规避房屋限购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名下现有存款50万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婚前A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另行补偿女方150万元;“除列明财产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以下几个事实节点值得注意

●离婚当日,杨某即着手看房、签约,购得B房屋,房屋产权证仅登记在杨某一人名下。B房屋首付款主要来源于杨某及其父亲账户(父亲转账104万余元),其余价款以商业贷款支付。

● 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却持续共同生活:起初同住A房屋,自2016年4、5月起搬入B房屋同居,直至2017年11月。

● 同居期间,俞某为B房屋装修支付7.8万余元;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俞某向杨某账户转账7.1万余元;俞某另主张曾五次取现12.5万元交付杨某用于购房,但杨某对此予以否认。

● 2017年11月,双方矛盾激化,杨某更换门锁,俞某搬离。

此后,俞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B房屋以及杨某名下的存款、首饰等均为双方“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03

ISSUES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归纳了两个核心争点:

01案涉离婚协议(即所谓“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02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发生混同,俞某能否请求分割杨某名下的财产?

04

JUDGMENT

法院裁判

(一)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B房屋产权(含固定装修)归杨某所有;杨某向俞某支付6万元;驳回俞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与要旨

1. “假离婚”不产生“假效力”。

法院明确指出,“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其与所谓“真离婚”在法律意义上并无不同。双方自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之日起,身份关系即已解除,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亦不因“假离婚”这一动机而失去法律效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其离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 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B房屋系双方在登记离婚之后取得,且登记在杨某一人名下。婚姻法(现《民法典》)关于夫妻法定共同共有之规定,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这一法定身份为前提。身份关系解除之后的共同生活,不能使财产当然转化为共同共有,而应当审查实际出资与权利登记情况,据以确定财产权利人。

就俞某主张的“共同出资”:其称取现12.5万元交付杨某用于购房,但杨某否认收到该款;即便该款确来源于俞某,依据离婚协议“存款50万元归女方”的约定,该笔款项已明确归属杨某,不能再认定为俞某的个人出资。其后,俞某自2016年5月起才向杨某转账,此时商业贷款已经还清,且月均转账仅3000余元,与房贷偿还并不对应,亦不足以认定为购房出资。

3. 共同生活开销不等于财产混同。

法院认为,双方对家庭生活的各自开支、对子女抚养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俞某主张“自己的工资用于家庭开销、杨某的工资用于储蓄”,进而要求分割杨某名下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 装修添附可获酌情折价返还。

俞某在同居期间为杨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支付装修款,构成对杨某个人财产的添附。法院综合考虑俞某的出资贡献、装修的折旧贬值以及房屋共同使用情况,酌情确定由杨某向俞某支付财产折价款6万元。

05

COMMENTARY

实务评析

(一)湖北高院家事审判条线的观点印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王艳,系全省家事审判条线负责人。2026年8月14日,湖北法院“周五直播间”推出第五期婚姻家事审判专题,王艳法官作为专家团队长就婚姻家事审判实务中的常见争议进行现场答疑,其中即涵盖“假离婚”后的财产认定与同居析产问题。其答疑所体现的实务口径,与本案裁判要旨高度一致:

● 身份关系不可逆。离婚登记包含民政部门的形式审查、公示公信效力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完成,身份关系即不可逆转。

● 身份内容与财产内容“分开看”。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性内容必须有效;但财产分割部分若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部分无效或予以撤销。

● 同居析产以各自独立为原则。这与俞某案的裁判要旨一脉相承: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即不能再套用夫妻法定共同共有规则。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裁判与湖北高院的实务口径,在同一问题上立场一致:法律不承认“假离婚”,只认可婚姻登记记载的状态。

(二)衔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新规

本案虽裁判于2019年,但其裁判逻辑已被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所固化:

● 第四条(同居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等无法区分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分割。

● 第三条(债权人保护)。夫妻一方借离婚协议“净身出户”“无偿转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相关的财产分割条款。

俞某案,正是上述第四条规则的司法先例与实务注脚。

(三)对当事人的风险启示

1. 身份不可逆,约定受保护。双方即便约定“假离婚”,只要有一方假戏真做,婚姻关系即已解除且不可逆转,另一方没有回头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否则原则上有效,而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难以完成此项举证。

2. 同居不等于夫妻,财产各自独立。想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必须举证证明“共同出资”或者“财产混同”,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凭“一直住在一起”这一事实,不足以成立共同共有。

3. 添附可酌情返还,但须以证据为前提。装修、还贷等投入,应有转账记录、票据等实证材料支撑,且法院处理的是“酌情”折价,而非全额返还。

4. 事前防范优于事后争讼。如确有必要通过离婚方式购房,建议就房屋权属、出资比例、复婚条件等事项作出书面约定,并全程留存出资凭证,以免日后举证困难。

06

Q&A

实务问答

Q1:“假离婚”在法律上到底是真是假?

A:法律上不存在真假之分。离婚登记一经完成,身份关系即告解除,离婚证上记载的登记日期即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以“我们只是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的效力、要求恢复夫妻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案例中明确表述:“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

Q2:假离婚后仍住在一起,期间买的房对方能分得一半吗?

A:大概率分不到。此时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以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身份解除之后不能比照婚姻法认定为共同共有。房屋归谁所有,取决于登记在谁名下、由谁实际出资。俞某案中,B房屋仅登记在杨某名下,主要出资来源于杨某及其父亲,法院最终判决归杨某所有。

Q3:那共同生活期间的工资、奖金、存款,算“共同财产”吗?

A:不算。在同居关系之下,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各自所有。共同生活开销(如日常饮食、抚养子女)的共同承担,并不等同于双方名下存款发生混同。俞某主张“我的工资用于家用、她的工资存了起来,所以她的存款也有我一半”,因双方各有花销、转账金额较小且发生时间较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Q4:同居期间我出钱帮对方装修、还贷,能要回来吗?

A:可以主张,但必须依靠证据。对于装修等添附部分,法院会综合考量出资贡献大小、装修折旧贬值、房屋共同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折价款。俞某为B房屋装修支付7.8万元,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杨某返还6万元——应当注意,这是“酌情”折价,并非全额返还,且须以转账记录、票据等证实。

Q5: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对此有什么新规定?

A:司法解释将规则进一步明确。第四条(同居析产):无配偶者同居析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经营收益等“分不清”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第三条(债权人保护):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净身出户、无偿转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Q6: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到底是什么?

A:假离婚最大的风险在于:夫妻关系不可逆,约定受保护。两个人约定“假离婚”,但是只要有一方假戏真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可逆转,另一方没有回头路;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除非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损害第三人利益,否则原则上是有效的,而大多数当事人既难以证明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也难以证明财产分割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最终只能承受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

07

STATUTES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本案裁判时适用原《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债权人撤销离婚财产分割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关系析产处理)

法律不承认“假离婚”,只认可婚姻登记记载的状态。把“假离婚”当儿戏,赌上的往往是自己的财产与身份安全。

我是胡莹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长期关注离婚财产、同居析产与家事审判前沿。

法律咨询后台私信:胡莹律师的《咨询说明书》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 2024-07-2-020-001);实务观点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艳法官于2026年8月14日湖北法院“周五直播间”第五期婚姻家事审判专题的现场答疑。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婚姻财产问题,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ND

【免责声明】

“家法法胡莹”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沟通交流】若你还有什么不解的问题,欢迎在留言区写下来,我会及时查看及回复。预约法律咨询,请后台私信。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