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苏德民伪造公证书等材料,手段明显,已涉嫌触犯该罪名。
*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其以虚假材料骗取房产登记转移,非法处置他人财产权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类犯罪。
*“善意”目的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即便其声称旨在“推进交房”,但采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这一非法手段,目的正当性不能掩盖行为的违法性。维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
2、房管局可能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审核义务缺失:房管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对申请材料(如公证书)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其声称“无能力核实真伪”的说法难以成立,存在明显过错。
*程序违法:在未通知原网签权利人(张亚太)的情况下,仅凭存在明显瑕疵的材料即撤销网签,涉嫌程序违法。
*维权路径:张亚太可依法对房管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主张行政赔偿。
3、善意购房人权利面临挑战
已支付合理对价且不知情的购房人,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主张物权。但这与开发商的刑事犯罪、房管局的行政违法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购房人取得的房产权利可能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