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3 月,陈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与卖方刘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将一套住宅以 4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女士,合同中明确承诺 “房屋无结构性质量问题,无漏水、开裂等安全隐患”。
随后,陈女士按约定支付首付款 16 万元,办理按揭贷款 24 万元,同年 4 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并正式入住。然而入住仅 1 个月,陈女士便发现卧室墙体出现大面积开裂,卫生间及阳台频繁漏水,导致墙面发霉、地板变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面对房屋质量问题,刘先生拒不承认,辩称系 “陈女士装修不当导致”。为查明真相,陈女士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明确指出:墙体开裂源于房屋地基沉降,漏水系原有防水层老化所致,均属于房屋本身存在的固有质量问题,与装修无关。
此后,陈女士多次与刘先生、中介协商退房退款事宜,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 年 6 月 10 日,陈女士正式委托重庆金牧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发起维权,提出明确诉求:
依法解除与刘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判令刘先生返还全部购房款 40 万元;
判令刘先生赔偿房屋维修、家具损坏及租房等各项损失 5 万元;
判令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步:全面固定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证据收集方案,围绕 “卖方欺诈” 核心事实,全方位锁定关键证据:
质量问题证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明确质量问题根源)、房屋开裂漏水现场照片及视频、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
卖方隐瞒证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的承诺条款、刘先生售前否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介带看时的录音(佐证卖方刻意隐瞒);
实际损失证据:家具维修发票、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租房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截至 6 月 20 日,仅用 10 天便形成完整证据清单,清晰证实刘先生的欺诈行为。
第二步:提起诉讼,明确核心维权依据
2023 年 6 月 25 日,律师团队代理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三大核心诉讼理由:
刘先生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故意隐瞒墙体开裂、漏水等重大质量问题,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陈女士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案涉房屋存在地基沉降等结构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中介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核实房屋实际质量状况,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刘先生及中介机构均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陈女士的主张。
第三步:庭审辩论,锁定各方责任
2023 年 7 月 25 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激烈辩论,明确指出:
第三方检测报告已充分证实房屋质量问题系原有隐患,结合售前聊天记录、带看录音等证据,足以认定刘先生刻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事实成立;
房屋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合同目的落空,依法应当解除;
中介机构作为专业房产服务提供者,未对房屋质量进行审慎核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充分采信律师的辩论意见,最终认定刘先生构成欺诈,中介机构未尽审慎义务。
从 2023 年 6 月 10 日委托律所,到 2023 年 8 月 10 日判决生效,仅用 60 天,陈女士的维权诉求便全部得到支持。8 月 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陈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女士购房款 40 万元;
刘先生支付陈女士房屋维修、家具损坏及租房损失共计 5 万元;
中介机构承担 1 万元补充赔偿责任;
刘先生配合陈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注销手续。
避坑提醒:避开三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房屋过户后发现问题只能自认倒霉”。只要能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或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即使完成过户,仍可依法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
误区二:“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的口头承诺,可作为维权依据,但将承诺内容写入书面合同,法律效力更有保障;
误区三:“只要有质量问题就能解除合同”。仅轻微质量问题(如墙面轻微掉皮)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只有房屋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或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方可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