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是地产项目成本的核心组成部分,优先扣除土地价款这一环节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扣除对应土地价款减少计税销售额,从源头上降低销项税额计算基数。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地产项目,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可按当期销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可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等,且需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向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虽无需政府票据,但需留存拆迁协议、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需注意,预售阶段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得提前扣除土地价款。
在完成土地价款差额扣除、确定调整后的销项税额后,再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合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包括:建筑服务、建筑材料、服务类支出(设计、监理、咨询等)、不动产购置、施工设备租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同时需明确不可抵扣范围,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服务,贷款服务等,以及未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支出等。
若企业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建筑面积为依据,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地产项目预售阶段,企业需按预收款的3%预缴增值税。在完成前两步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可将前期预缴的增值税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实务中,预缴税金抵减需在增值税申报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且需确保预缴基数、预缴率准确,避免因预缴不足或超额抵减引发风险。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需夯实财务核算与税收管理的工作基础,一方面要针对性建立土地价款扣除台账、进项税额抵扣台账、预缴税金台账,详细记录扣除金额、票据信息、抵扣对应项目等内容,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核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等抵扣凭证的合规性,从源头规避各类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