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走了,你和公婆签好的遗产分割协议——房产归你,公婆给你补偿款80万,你迁出户口后,公婆却说‘房子跌价了,我们当时是被逼签的,这协议不算数’。
被继承人孙知与郑某系夫妻。
2022年8月,孙知突然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他名下有套上海的房子,占1/4产权份额。
2023年12月,双方就孙知遗产达成一致意见,并签了《协议书》,约定儿媳放弃在该房产中的全部份额,配合办过户手续,把户口从房子里迁出去;在儿媳完成上述义务后,公婆一次性支付儿媳80万作为补偿。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都由公婆承担。
签完协议之后,儿媳就把户口迁走了,也配合公婆去公证处办了继承权公证。可等儿媳找公婆去办房产过户、要80万补偿款时,公婆却开始拖延,还说被儿媳威胁,才去律所签了协议(当时双方均有律师在场),不愿意承担全部税费,甚至说房子跌价了,不想按之前的约定给钱。
双方签的《协议书》有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互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由公婆承担。
主要理由:
1.关于公婆说被威胁。《协议书》在律所签的,双方都有律师指导,所以公婆说被威胁签协议,即没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
2.《协议书》有效。《协议书》是双方对被继承人遗产分割达成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法律效力。虽然之后办了继承权公证,但本质是为了过户方便,双方的真实意愿还是以《协议书》为准。
3.关于补偿款80万。协议里写了要等过户完成后公婆才支付,现在条件还没成就,所以这次诉讼没处理,等条件成就了,儿媳还能再起诉要这笔钱。
法律上,“合法有效的遗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规定,协议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若一方主张“协议是受胁迫签订”,需提供明确证据,且“胁迫”需达到足以影响对方真实意愿的程度,并非口头主张即可成立,很多人容易混淆“口头抗辩”与“有效证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婆的失误,在于仅口头声称签订《协议书》是被儿媳威胁,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且协议是在律所签订、双方均有专业律师指导,足以佐证协议签订的自愿性,相当于他们的口头抗辩无法推翻协议的法律效力。
再到本案,公婆如果想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遗产协议,可以收好经济困难、家庭变故等,跟儿媳谈的时候,主动拿出这些证据说实情,争取协商分期付款,并把协商结果写进新的补充协议里。比如补充协议里可以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2023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条款,鉴于甲方(公婆)近期经济困难,乙方(儿媳)同意甲方分期支付80万元补偿款,甲方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XX元,剩余款项于X年X月X日前付清;甲方按约付款后,乙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