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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铺遇坑!卖家套路致无法经营,房产纠纷里房贷该谁还?

  • 2026-09-09 04:32:47
买商铺遇坑!卖家套路致无法经营,房产纠纷里房贷该谁还?

前言

想靠买商铺创业,结果被卖家套路了无法经营,创业梦碎了,还要月月还房贷,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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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A公司的销售人员向刘学推荐了一处商铺,说该商铺位于二楼面积较小,价格较高却可经营餐饮,还带他现场查看了商铺内设置有烟道、隔油池等这些餐饮必需的设施。

于是,A公司(卖方)与刘学(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销售人员口头讲解等不视为合同内容,以及案涉商铺不能用于经营餐饮。

2019年5月,刘学、A公司与银行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刘学为购买案涉商铺向银行借款97万等。

其后,案涉商铺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根本不能用于经营餐饮!

无奈之下,刘学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所有相关合同,返还首付款及利息,赔偿自己已还的贷款本息,剩下的贷款也由A公司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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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怎么判?   

✅解除所有相关合同

✅返还房款97万及利息

✅A公司向刘学赔偿刘学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

✅A公司向银行偿还刘学剩下的贷款

主要理由:

1.销售说“能做餐饮”的承诺算数。这承诺直接让刘学选了贵的商铺,影响了买商铺决定和价格,就算没写进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

2.合同里陷阱无效。A公司没把“不能做餐饮”“口头讲解不算数”这些关键条款醒目提示,只加粗了“已阅读”,等于没尽到提醒义务,这些条款对刘学没用; 

3.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刘学买商铺就是为了开餐饮,现在开不了,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所以法院支持了刘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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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醒   

1.内容具体明确,并有重大影响,就会被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属合同内容。

本案中,销售人员多次确认“可经营餐饮”+买家实地查看了烟道、隔油池+其他不可做餐饮的商铺价格更低+买家买房的目的就是开餐馆。

2.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A公司拿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给你签时,要把“不能做餐饮”“口头讲解不算数”这种坑你、对他有利的重大条款,以加粗、划线等醒目方式提醒你注意或给你讲清楚;要是A公司没做到,导致你没注意、没理解这些条款,那这些条款对你就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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