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的愿望在纸上看似合理,却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困境。一位房屋共有人,能否通过单方遗嘱,在整栋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当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该如何抉择?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合同设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但这“参照适用”四字却引发了无数争议,尤其是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
核心问题在于:继承规则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而物权规则则保护共有人的处分权利。当被继承人试图通过遗嘱在共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这两个规则便产生直接冲突。
遗嘱设立居住权生效时间的理论争议更是雪上加霜。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宣示主义三种学说各有支持者,不同的理论选择将直接影响遗嘱人愿望能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