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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是情谊的见证,
一朝离世却起纷争,
家人翻旧账要求返还,
曾经的善意难道能轻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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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张先生是多年好友,两人从大学同窗到职场伙伴,情谊深厚。
2020年,张先生创业初期资金周转困难,陈先生念及多年情分,主动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无偿赠与张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协议,也未约定附加条件。
2023年,陈先生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其家人在整理遗产时发现了这套房产的赠与记录,认为陈先生当年的赠与行为未经家人同意,且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陈先生无权单独处分。
此外,家人还提出,张先生创业成功后经济条件大幅改善,而陈先生的父母年迈无固定收入,子女尚未成年,家庭经济压力较大,因此要求张先生返还该房产,或将房产折价补偿给陈先生家人。
张先生认为,陈先生的赠与是自愿行为,房产已经完成过户,赠与行为早已生效,且自己当年确实因该赠与得以渡过难关,如今陈先生去世,其家人无权要求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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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他当年明明是自愿送我的房子,现在人不在了,家人凭什么要回去?”
“那是我们家的共同财产,他一个人说了可不算,现在家里需要这笔财产,肯定要要回来!”
类似的争议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核心在于厘清生前赠与的法律效力及去世后家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问题。
首先,赠与行为的生效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在本案中,陈先生自愿将房产赠与张先生,张先生接受赠与且已办理产权过户,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合法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受赠人有权合法占有该财产。
其次,关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主张,需区分财产性质。如果该房产确系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如婚前全款购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陈先生一方等),则陈先生有权单独处分,其家人无权干涉。
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配偶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中涉及自己份额的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对应份额的财产价值。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了赠与人的撤销权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可见,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应为赠与人本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才是赠与人的继承人。
而在本案中,张先生并无致使陈先生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违法行为,陈先生的家人不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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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生前赠与纠纷,或计划进行大额财产赠与,我们建议您:
明确财产性质:赠与前需确认财产是否为个人合法所有,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务必取得配偶书面同意,避免后续因无权处分引发争议。
签订书面协议:无论关系亲疏,大额财产赠与(如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等)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标的、是否附条件、撤销情形等关键内容,必要时可办理公证,固定证据。
保留相关凭证:赠与过程中,应保留转账记录、产权过户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赠与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举证困难。
谨慎行使追偿权:若作为赠与人的家人主张返还,需先核实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及除斥期间是否届满,切勿盲目起诉,可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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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峰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经验丰富。多年来成功办理多起复杂婚家类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解成功率高达90%以上。团队成员人员构成多样,有执业25年的资深律师、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律师、有调解员出身的律师、还有多年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的律师,多种类型的团队成员能够成熟应对和解决多种领域纠纷问题。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