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也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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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拆迁涉及赣县区韩坊镇梅街村山里背组、华宝山组、果子坝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文
近日,赣州赣县区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布《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次征地位于赣县区韩坊镇梅街村山里背组、华宝山组、果子坝组,拟征地总面积12.0685亩,拟用于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下面来看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原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1宗,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韩坊镇梅街村山里背组、华宝山组、果子坝组农民集体。(具体见拟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用于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12.0685亩,其中旱地2.4549亩,林地8.7197亩,养殖坑塘0.894亩;按土地权属分:韩坊镇梅街村山里背组7.3282亩,韩坊镇梅街村华宝山组1.494亩,韩坊镇梅街村果子坝组3.2464亩。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为赣县梅街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的征收主体;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部门;韩坊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五、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赣区府字〔2024〕44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迁坟补偿
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详见附件4),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农村村民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六、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七、公告期限
本方案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2月20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八、补偿登记
自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6年2月20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在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九、听证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十、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协调、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区有关职能部门综合研判后实施。
(二)本方案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方案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县分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刘平1501385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