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其房产税的缴纳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来确定。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释。
主要规定和操作原则如下:
1. 基本原则: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房产是否出租、出租给谁、租金多少,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单位(即产权人)。
2. 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特殊规定
关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适用情形:这条规定专门针对无租使用以下三类单位的房产:
房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政府直管公房管理机构)
免税单位(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等)
其他纳税单位(即本身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的房产。
纳税主体:在此特定情形下,无租使用人(即你的企业)有代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计税依据:无租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余值 = 房产原值 × (1 - 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
3. 无租使用其他应税单位(非免税单位)房产的争议与实务处理
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提到了“纳税单位”的房产被无租使用时,也应由使用人代缴。这解决了很大一部分问题。
核心逻辑:即使是无租使用,该房产本身并未消失,其价值仍然存在。如果仅因为“无租”就免除房产税,容易造成税源流失(例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无租使用转移税负)。
税务机关的处理:
最常见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是:要求无租使用人(你的企业)按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另一种观点(较少见):认为产权人(出租方)仍是法定纳税人,即使无租,也应就房产余值自行申报纳税。但在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会更倾向于向前者(使用人代缴)处理,以确保税收征管。
关联交易风险:如果无租使用的双方是关联企业(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税务机关会高度关注其合理性,极易被视为利用关联关系规避纳税义务,从而要求使用方按余值计税。
4. 总结与操作建议
给企业的具体操作建议:
1. 明确房产来源:
首先弄清楚你企业无租使用的房产,其产权单位属于哪一类?是免税单位(如政府机关、学校)?还是其他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企业(纳税单位)?
2. 主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这是最稳妥的做法。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无租使用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等),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情况,咨询具体的房产税缴纳义务人、计税依据、申报方式和期限。不同地区的具体执行口径可能略有差异。
3. 签订书面协议:
即使是无租使用,也应签订明确的《房产无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房产税的承担方(虽然税法规定了代缴义务,但双方内部可约定经济补偿)。协议中最好明确房产的原值信息(用于计算余值)。
4. 考虑象征性租金:
如果与产权单位(尤其是关联企业)协商,为了避免税务争议和复杂的代缴手续,可以考虑签订一个包含象征性租金(如每年1元人民币)的租赁合同。这样:
产权所有人(出租方)作为纳税人,需要就这象征性的租金收入按12%税率缴纳房产税(税额极小)。
产权所有人通常仍需按房产余值缴纳其自用部分的房产税(如果该房产整体自用)。
这种方式在关联交易中更为清晰,减少了被税务机关质疑利用无租避税的风险,也简化了使用方的税务处理(无需代缴按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但需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此方式的可行性。
5. 合规申报缴纳:一旦税务机关明确应由使用方(你的企业)代缴,应按时在房产所在地(或按税务机关要求)申报缴纳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逾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
重要提示:
滞纳金风险:
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域差异:
虽然国家有统一规定,但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地方性解释或细则,务必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政策更新:
税收政策可能调整,请关注最新的官方文件。
总而言之,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绝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使用免税单位或其他纳税单位房产时),企业作为使用人负有代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义务。务必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具体操作,避免税务风险。与关联方之间的无租使用尤其需要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