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登记的产权人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此外,根据病史资料显示,张某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法院对遗产进行重新分割。由于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某、四子女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