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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子所有,但是一直未过户,有效吗?那么如果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怎么办,子女有权要求办理过户吗?
■ 离婚赠与行为不适用合同法,不可单方随意撤销
离婚时,夫妻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的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与行为,在房产在过户前是可以撤掉的。但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而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是夫妻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等事项的一致性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在离婚登记之后,就产生法律效力了,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进行更改或者撤销。第一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有效。第二种,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房屋过户?夫妻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所有或一方和子女共有的,子女是否有权就离婚协议单独主张权利,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呢?
其实,有关房产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作为被赠与方的子女,可以起诉要求一方履行房产过户义务,目前很多法院是持有肯定观点的。
当然,对此问题也有不同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因此,子女作为起诉的原告不适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