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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养老送终协议就能继承房产?真相太扎心

  • 2026-09-09 04:42:38
签了养老送终协议就能继承房产?真相太扎心
 保姆同雇主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为其开展养老送终,进而去继承其遗产。这类协议有效吗?  
【案件回顾】
 老人李某属于A地居民,名下在A地拥有一套房产。2008年,李某同妻子离婚,育有子女三人。鉴于患有尿毒症等疾病,李某需定期前往医院去进行透析。2019年底,李某雇佣了石某来担任保姆。2021年初,石某要返回老家B地,李某决定随同去前往。于是,石某把李某接到B地去居住,并且承诺为其开展养老送终。 
 2021年6月,李某给保姆出具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协议》,约定李某自愿把位于A地的房屋去赠与给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去悉心照顾李某,承担直至李某去世前的衣、食、住、行以及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去安度晚年,并且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于B地病逝,石某在B地把其丧葬事宜进行了办理。后石某起诉李某子女三人,要求基于《协议》继承A地房屋。子女三人提出《协议》无效,房屋应进行法定继承。法院认定,形式上石某提交的协议契合民法典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要求,形式要件完备。故本案关键在于,石某是否依照协议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首先,从李某养老以及医疗费用承担方面看,石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连贯。银行流水表明,李某的医疗费用以及多次就医、生活用品购买等均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这与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契合,表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其次,从对李某的生活照料方面看,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料,但石某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并且履行了妥善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以及多次报警情况,能够认定石某在日常照料方面也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综上,石某未切实落实《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故无法继承A地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子女三人进行法定继承。 
【以案为鉴】 
鉴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能够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去担负生养死葬义务,进而拥有受遗赠权利。 “履行扶养义务属于享有遗赠权利的关键因素。”
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四级高级法官高春晖提示,一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形式应当完备。遗赠扶养协议也就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以及扶养人签署的涉及扶养人担负受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把自身财产在死后赠送给扶养人的协议。针对协议形式要求,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要求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歧义,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同时也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以及合理反悔等情形。
 另一方面,遗赠人以及扶养义务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属于遗赠前提条件,要是扶养人为了尽快取得遗产却未能全面开展扶养义务,那么就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从而不能取得遗产。如果扶养人严重违背约定,甚至可能担负相应法律责任,比如存在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发生,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 法官提出建议,在开展扶养义务时,扶养人应当注意保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比如用自己的钱为老人支付医疗费用、衣食住行等花销的凭证,并且和老人财产不能混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开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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