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价值600万的婚前房产,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本以为能平分300万,最终法院却只判给120万。 一位陈先生再婚后,将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
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妻子崔女士起诉离婚,要求陈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约等于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的一半)。
而陈先生认为妻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且婚后家庭开销都由自己负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这个看似简单的财产分割案,却引发了关于婚前房产“加名”后如何分割的新思考。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最新司法解释给出了清晰的方向。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离婚就能分一半?”这是许多人对婚前房产加名的普遍看法。然而随着2025年2月1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正式施行,这一观念需要彻底更新。
新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体现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新规不再简单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分割的唯一依据,而是强调综合考虑多重因素,特别是房产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和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陈先生的案件正体现了这一精神。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由他补偿崔女士120万元。这个金额远低于崔女士要求的250万元,也高于陈先生愿意支付的100万元。
新司法解释对婚前房产加名问题区分了两种主要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形是“已加名”:即婚前或婚内,一方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或对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原所有人所有。
这种处理方式强调了对原始产权人的保护,避免短暂婚姻成为获取对方婚前财产的工具。
第二种情形是“未加名”:即双方虽有加名约定,但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给予目的”,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
这里提到的“给予目的”是指给予方是基于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的目的。
婚姻存续时间是新司法解释中最为核心的考量因素之一。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将婚姻时间长短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女双方相识三个月便登记结婚,男方为表爱意,在婚前房产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这段婚姻仅维持一年多就走向终结。女方要求按照约定分割房屋价值的50%,而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仅需按房屋市场价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情况下的司法倾向。
对家庭的贡献同样是关键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法院在判决时会“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这意味着即使一方对房屋本身没有直接经济贡献,但如果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责任,法院在分割时会考虑给予适当补偿。
还有离婚过错、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共同构成了法官判决的多元化考量体系。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着最终的分割结果。
“加名”在法律上被视为夫妻之间的“给予行为”,而非普通意义上的赠与。这种定性决定了其法律后果与普通赠与有所不同。
这种行为一般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
一旦办理加名登记,原权利人无法再以“原加名意思表示瑕疵”为由否定物权共有效力。
然而新司法解释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救济途径。如果给予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权益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若加名是受胁迫所致,或加名后对方不履行夫妻义务,原产权人可在离婚时向法院请求撤销给予行为。
这为防止借婚姻敛财、胁迫加名等不当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新司法解释除了解析婚前房产加名问题外,还对其他婚姻财产争议点给出了明确指引。
针对一方私赠“第三者”财产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
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财产。
对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如未经配偶同意高额打赏主播,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认定为“挥霍”。
另一方有权在婚内请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对挥霍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还有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问题。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保护了子女利益,也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
离婚时,法院不仅要看房产证上有没有名字,更要看这段婚姻的质量——它持续了多久,双方各自付出了什么,以及离开时谁伤害了谁。
婚姻的本质不在于如何分割财产,而在于两个人共同建立的生活价值。未来的婚姻将越来越强调情感与责任的对等,而非财产算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