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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司法解释
(二)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广受大家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范
离婚了,房子归谁?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
婚姻家庭无小事
围绕司法解释中婚姻家庭纠纷的问题
今天来和申沪一起来了解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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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父母出资购房
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最新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0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02.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
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01.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02.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此外,最高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既保护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平衡双方利益。
典型案例

陈先生再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陈认为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家庭开销由自己负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审理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为陈先生婚前财产,婚后为崔女士‘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
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
夫妻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法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
为此,最新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例如,小明和小红是夫妻,小明背着小红给“第三者”小王送了10万块钱。小红发现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小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有权要求小王返还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
还能反悔撤销吗?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①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②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
《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双方如何分割?

近年来,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为此,最新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进行了规定: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2
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

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店铺,小明出资70%,小红出资30%。
在财产分割时,首先会考虑出资比例,但如果店铺的经营主要由小红负责,店铺增值部分的收益也主要得益于小红的努力,那么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小红所占的份额,以体现其对财产增值的贡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
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
《解释(二)》规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解释(二)》明确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婚姻纠纷中
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最高法明确表示,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解释(二)》规制

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回应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社会热点问题,旨在统一法律适用,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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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美礼
审阅|郑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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