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说 | 云见 | 云集 | 云刊 | 云榜 | 云团 | 资料 | John
发文日期:2026年2月2日
问题【以房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债务人以在建房产 抵偿债务,债权人能否将应收款项重分类为非金融资产?
案例:
20X4 年 12 月,A 公司对 B 公司的应收款项余额为 2,000 万元;20X4 年末,A 公司与 B 公司及 B 公司控制的 C 公司、D 公 司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 B 公司以 D 公司在建 房产抵偿其未偿还 A 公司的债务。同时协议约定,A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转移登记,若抵债房产未能按 A 公司要求办理转移 登记,或 A 公司接受以房抵债的目的没有实现,则 A 公司有权全 部或部分解除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债务、C 公 司及 D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计处理上,20X4 年末,A 公司 将以房抵债涉及的应收款项重分类至预付购房款(非金融资产), 后续未计提减值准备。
A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合同权利;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 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产。
本案例中,虽然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根 据协议约定,若抵债房产未能办理转移登记或 A 公司接受以房抵 债的目的未能实现,A 公司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 B 公司继续 履行原债务。上述约定表明 A 公司 20X4 年末仍享有收取该应收 款项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仍构成一项金融资产。对 于抵债房产,A 公司应将其作为重组后应收款项的担保物,综合 考虑出售抵债房产可获得的现金流量并合理确认该应收款项预 期信用损失。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 公司将相关应收款 项重分类为非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5期(总第2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