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份,张某指派赵某、尹某等人成立某实业公司。张某为幕后老板,赵某为前期法人,尹某为后期法人,以周口市某小区开发建设为由吸收存款,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6月至7月,某实业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84户,合同金额为2174万元,实缴金额1306.78万元,已付利息金额270.21万元。案发后,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了部分兑付。截至2021年7月,尚有421.78万元未兑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自愿认罪,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421.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