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下房产,遇上财务危机断供,房子被收回了,还要赔“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吗?
2014年4月18日,A公司(卖方)与陈知(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一套房产以1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买方没按时还房贷,卖家代还后,买家需还垫付款及利息,并支付每日0.05%的违约金;因买方原因解约,买方应按月付总价款1%的房屋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总价的15%)、迟延腾退赔偿金(每日总价的0.02%)。
合同签订后,陈知向A公司支付shou付款93万。
从2017年开始,陈知多次欠付贷款本金利息。
到了2018年收房后,陈知已经欠了yin行75万多本金及利息,A公司作为连带bao证人,在2020年5月代替陈知向yin行付了91万元。
于是A公司把陈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延迟腾退赔偿金、合同解除违约金、支付代偿款、房屋占有使用费等。
✅合同解除;
✅陈知向A公司腾退房屋并恢复原状;
✅陈知向A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延迟腾退赔偿金等违约金共计30万元;
✅A公司向陈知给付房款90万(已扣A公司垫付的91万等)
主要理由: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因为是A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买受人协商,且其在合同订立时未就该条款向买受人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约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远高于房屋市场租赁价格,不合理的加重了陈知的责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此“合理性”,应结合格式条款的约定和合同性质,衡量双方当事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判断该条款的约定是否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失衡、是否违背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
本案中,因买家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买家在承担多重违约金外,还要支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的使用费,而卖家占有房款期间的利息未约定返还,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不具有等值性。买家在解约前基于该合同有权占有使用房屋,而该条款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房屋使用费,有失妥当,且约定的房屋使用费远高于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