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6 星期五 25513 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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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7 星期六 25512 00052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5)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5):婚前、一方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对方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五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主体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婚前 | 一方出资 | 婚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 登记在对方名下 |
这种情况和前文所述的第四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登记在谁的名下的问题。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那么如果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名下又该如何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后两种情况均不能适用第78条的规定。换言之,不是按照第78条一样将房产判给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一方,而后再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了。此时可以考虑参照适用本系列第2篇中提及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之规定,若案涉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且不能证明归一方所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由一方全额出资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尚且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遑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还共同还过贷款,更有理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没有结婚的目的,那么根据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登记在对方名下,可以考虑认定为是对方的财产,至于说夫妻双方之间就该房产是否还涉及赠与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可以考虑另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