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父母在离婚时为保障子女利益,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但因协议条款模糊、约定不明,导致子女权益难以实现。
今天,我们结合新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以法院裁判思路为出发点,聊聊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如何写才能真正守护子女权益。

唐某(女)与邱某甲(男)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婚生子邱某乙,邱某乙负责偿还剩余贷款,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贷款结清后,邱某甲(男)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搬离涉案房屋。唐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强制过户以及要求邱某甲搬离。
一审法院仅支持了过户诉求,确认所有权和搬离诉请均被驳回。

民事诉讼遵循 “不告不理” 原则,法院裁判严格限定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内。本案法院对诉讼请求予以逐一回应:
(一)过户诉求支持的核心逻辑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协议明确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现邱某乙已结清贷款,过户条件成就,故支持邱某甲将名下份额过户至邱某乙名下。这体现了 “协议约定优先 +条件成就即履行” 的裁判原则,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确认所有权诉请驳回的关键依据
《民法典》第 209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仅赋予子女要求父母办理过户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在未完成过户登记前,子女不能直接主张确认所有权,这也是法院驳回该项诉请的核心法律依据。
(三)搬离案涉房屋诉请驳回的三重理由
一是协议未约定贷款结清后父母需搬离;二是过户前房屋仍为父母共同共有,双方均有使用权;三是过户后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是否允许父母居住应由子女决定,原告(非所有权人)无权主张。这提醒我们,离婚协议需明确房屋使用、居住等细节,避免后续争议。
结合本案裁判逻辑,为确保子女能顺利取得房产权益,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需明确以下四点:
赠与标的与归属+过户条件与期限+贷款偿还与费用承担+房屋使用与居住
(一)明确赠与标的与归属
需详细列明房产信息:包括房屋坐落、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不动产权属状态(是否按揭)等,避免因标的模糊导致履行困难。同时明确 “该房产全部份额赠与婚生子 / 女 XXX(身份证号:XXX)个人所有,不作为其未来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后续财产混同风险。
第二,细化过户条件与期限
明确约定过户触发条件(如贷款结清、子女成年等),并设定具体履行期限:“自 XXX 条件成就之日起 X 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产登记至 XXX 名下”。同时约定逾期责任:“任何一方逾期配合过户,每日按房产市场价值的 X‰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倒逼双方履行义务。
第三,明确贷款偿还与费用承担
清晰约定剩余按揭贷款的偿还主体(父母共同偿还、一方偿还或子女偿还)、偿还方式及期限。同时明确过户所需税费、手续费等的承担方,建议约定 “过户相关费用由 XXX(父 / 母 / 双方平均)承担”,避免因费用争议阻碍过户。
第四,补充房屋使用与居住约定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过户前后房屋的使用规则:如 “贷款结清前,由 XXX(父 / 母)居住使用,不得擅自出租、抵押;过户后,子女有权决定房屋居住权,父母需于 X 日内搬离(或经子女同意可继续居住) ”,避免本案中 “搬离” 争议的重演。
第一,避免 “笼统约定”,切勿仅写 “房产归子女所有”,未明确过户时间、履行方式等,否则子女难以主张权利。本案中若协议明确 “贷款结清后 15 日内过户”,可减少维权成本。
第二,警惕 “赠与撤销” 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一般不可单方撤销,但需确保协议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建议协议签署时留存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贷款结清或约定条件成就后,父母应主动配合过户,子女也应积极主张权利。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过户前房产仍属父母共有,存在被抵押、出售等风险。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成长的关爱与保障,但这份关爱需依托合法严谨的离婚协议落地。本案的裁判思路清晰表明,只有明确标的、期限、责任、使用规则的赠与条款,才能真正转化为子女的合法权益。
若你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权益保障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拟定协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让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拥有稳定的财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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