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12家股份制银行总行部门架构、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及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已经建立了4个不良资产业务交流群,欢迎来自金融机构资产保全部门、AMC及不良资产行业人士点击加入不良资产业务交流群(2026.1)
案例索引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徐某、姜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邓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产深圳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公司)、徐某、姜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759号民事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邓某申请再审称:一、即便邓某诉讼请求仅主张确认享有执行标的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而未请求“排除执行”,但原审法院未依法进行必要释明并给其补正机会,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影响其寻求救济的权利。二、原审法院以“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回避了对“租赁权能否阻却执行”的实体判断。该处理结果可能导致邓某重新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造成程序回转,且使核心争议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裁定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某某资产深圳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裁定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三、邓某与某某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租赁关系,邓某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承租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某某管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某某管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案涉房产已被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均应中止。二、邓某主张的实体权利依法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寻求救济。三、原审裁定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已被破产程序吸收。邓某应循破产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邓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根据原审查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与某某管理公司、徐某、姜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5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内容,某某资产深圳分公司受让债权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邓某对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某管理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XX号]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某某管理公司就前述房产达成“以房抵债、出售回租”的一致意见,要求终止对前述房产的执行(拍卖)。邓某在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邓某对前述房产享有承租权至2036年3月17日;2.若前述房产被拍卖、变卖,确认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从邓某诉讼请求看,其要求确认对前述房产享有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对执行法院是否“带租拍卖”的执行方式提出异议,而非要求排除执行法院对前述房产的强制执行。可见,邓某本案起诉并无明确排除对前述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邓某起诉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邓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