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