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被告马某向案外人于某累计借款本金10647057元,被告马某也向案外人于某出具借条并分别约定按照月利率1.5%、月利率1.67%支付利息。2021年8月15日,案外人于某将对被告马某的债权本金9955357元、相应利息(年利率24%)及其他权利全部转让给了原告,于某也已向被告马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也曾于2021年9月26日起诉被告马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判决,判决马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19421.84元及利息等。上述判决生效后,马某并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告得知两被告已于2021年8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位于中区××号楼××的房产,离婚后该房产及房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归女方单独所有”。两被告明知对于某存在高额欠款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马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对原告所负债务的清偿能力,也侵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马某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其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遂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涉案房产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的借款事实处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涉案房产均归崔某某所有,关于上述行为,马某应知晓放弃上述财产造成财产减少的后果,由此,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对债权人湖熙公司造成了损害,该公司主张对上述行为予以撤销,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12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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